
亚庇讯:一名散工面对4项强姦保姆的控状,他对控状全盘否认,案件展延过堂。
控状指49岁的被告于5月8日约中午兵南邦甘榜诺托鲁斯一间没有门牌的木屋,强姦一名年仅14岁的未成年少女。
第二项控状指他于7月初的某日下午在相同地点强姦同一名受害者。
第三项控状指他于7月杪的某日午夜时分,在相同地点强姦同一名受害者。
第四项控状则指他于8月初的某日清晨时分,在相同地点强姦同一名受害者。
被告的4项控状皆指他触犯刑事法典第376(2)(d)条文,他否认所有罪状。
副检察司向地庭法官要求择期过堂,不建议被告获保释。被告向法官求情让他获保释,以便继续工作,聘用律师为他辩护。
法官遂择定被告的案件分别于11月22日及23日过堂,鑑于被告没有担保人在庭内,因此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259条文延扣至案件审结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