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斗湖讯:“2018年拿笃茶包袋贩毒案”高庭宣判被告罪名不成立,无罪释放。
控状指37岁的被告于2018年10月3日中午在拿笃一间商店前的停车场,贩运重31公斤又181.8克的冰毒,触犯危险毒品法令第39B(1)(a)条文,并可在相同法令第39B(2)条文被判刑。
警方当年在是项突击行动中,起获25包装有冰毒,并写有“大观音”字眼的茶包。过后又附近一辆客货车起获25包装有冰毒,并写有“大观音”字眼的茶包,逮捕了被告。
控方在初审时传召了4名证人出庭供证,力证被告罪行。高庭于今年5月4日裁决被告表罪成立后,被告选择出庭宣誓为自己抗辩,全案审结。高庭法官宣判时,指控方未成功在超越合理疑点下,指证被告罪行如控状所指。
被告在抗辩时,已成功挑起合理疑点。
他也说,控方在事实推定被告贩毒时,没有举证被告拥有并控制著毒品,遂宣判被告罪名不成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