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亚庇讯:上诉庭三司经联审后,一致批准被控强姦未成年女儿的狼父获减刑,在3项控状改判他监禁18年兼鞭笞15下。控状指38岁的被告于2015年的9月杪、10月初及11月初的某晚10时至12时之间,在吧巴甘榜金马尼斯巴鲁一间住宅的客厅,强姦当时年仅12岁的女儿。三项控状皆指他触犯刑事法典第376(3)条文。
地庭于2016年3月3日判决认罪的被告在3项控状共监禁65年兼鞭笞60下。
被告于2017年1月31日在高庭上诉得直,在3项控状获改判监禁共54年兼鞭笞30下。
被告继续到上诉庭针对刑罚上诉,其代表律师告诉上诉庭三司,刑事程序法典第288(5)条文闸明,在判决罪成者多于两项关联控状的鞭刑时,其总和不得超过24下。
被告的代表律师也认为,地庭与高庭的判刑都过重,对被告造成了毁灭性的影响,服刑期满的被告出狱时,或已年近90岁。
副检察司则指案件的受害者是被告的女儿,并因姦成孕,地庭与高庭皆做出了正确的判决。
上诉庭三司主席在宣判时,指出被告已在第一时间承认所有罪状,与其它严重的刑事罪案相比,此案并未有人命伤亡。
上诉庭三司遂改判被告在3项控状,共监禁18年兼鞭笞15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