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亚庇讯:“拥受保护动物遗体和肉块案”,法庭裁决被告在3项控状表明罪名成立,需出庭抗辩讨回清白。
来自野生动物局的主控官于初审时共传召了6名证人出庭供证,力指被告罪行。承审的地庭法官在宣判时,指控方已成功举证,遂裁决被告表罪成立。
被告代表律师告诉法官,辩方将传召约3人出庭抗辩。法官遂择定案件于8月11日及8月26日续审。
64岁的被告在首控状被指于2019年4月18日在古打毛律商店区某金舖,非法拥有重36.10公斤的受保护水牛肉(爪哇野牛)。次控状指他在相同时间和地点,非法拥有重4.8公斤的受保护水鹿肉、4条重3.4公斤的腿肉和1只水鹿角。
第三项控状则指他在相同地点和时间,非法拥有5隻已无生命迹象的马来大狐蝠受保护动物。三项控状皆指他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令第41(1)及41(2)条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