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亚庇讯:“4男轮姦未成年少女”案,在逃的其中两名被告落网后,遭押往法庭面控,他们皆否认罪状,要求审讯。
另两名年龄均为37岁的被告经审讯后,已在2019年4月10日遭地庭宣判罪成,各遭判决入狱18年。
落网后被控的两名被告年龄分别为28岁及32岁,控状指他们与另两名已遭定罪的被告于2017年9月4至5日晚上至翌日早上,在保佛一家旅馆的客房内轮姦一名17岁又3个月大的少女,触犯刑事法典第375B条文。
在该条文下,罪成者可判监禁最抵10年,但不超过30年。两名被告没有代表律师,他们皆否认罪状。
副检察司告诉地庭法官,鑑于遭定罪的两名被告是由在席法官审讯,因此将申请将案件移交另一名法官审理。法官遂择定案件于6月8日过堂,获允许两名被告各以10,000令吉保释金(5,000令吉按柜金)及2人担保外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