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亚庇讯:高庭改判一名遭判决强姦罪成,监禁12年兼鞭笞1下的华裔青年罪名不成立,无罪释放。
在案件發生时刚满18岁不久的被告,是被控于2017年3月8日晚上在苏拉曼路某公寓单位,强姦一名当时年仅15岁的未成年少女,触犯刑事法典第376(1)条文。
控方在被告否认罪状后,于初审时共传召了5名证人出庭供证,力指被告罪行。被告于2019年8月8日遭判表罪成立后,于自辩时传召了2人出庭供证。
地庭随后于2020年2月28日宣判被告罪成,判决他监禁12年兼鞭笞1下。
被告代表律师在上诉时告诉高庭法官,此案罪犯的身份存有疑点,地庭不能仅依赖受害者的供词,就断然裁决控方已成功指证其当事人为犯案者。
他说,受害者在供证时陈述遭强姦后,有一名叫“挪朗”的男子也在案發现场,但地庭未採纳诉方在审讯时提出的这项疑点。他表示,控方不仅没有传召“挪朗”出庭供证,也没有相关的DNA报告呈堂指证被告就是犯案者,仅依赖受害者的片面之词。
副检察司在抗辩时则指出,“挪朗”是在案發后才出现现场,与案件无直接关联。上诉方在地庭抗辩时,也未传召“挪朗”供证。因此,地庭的判决并不影响整体案件。
承审的高庭法官在诉辩双方陈词后认为,“挪朗”为此案的重要证人,尤其此人是由受害者在审讯时说出,在控方需以超越合理疑点举证的条件下,理应穷尽所有可行方式传召此人出庭。
“若无法寻获证人,至少需在查案官供证时,说明已用了所有方法联繫‘挪朗’。这是控方证人说出来的人物,明显是重要证人之一。”
高庭法官遂宣判撤销地庭的判决,改判被告罪名不成立,无罪释放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