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亚庇讯:高庭鑑于控方呈堂的犯罪记录出现技术性错误,批准一名被控重犯吸毒的男子之上诉申请,改判他入狱2年。
被告的义务律师在上诉时,指控方呈堂的犯罪记录由一名初级法院的主簿官签署,而并非由法庭刑事案主簿官所签署认证,因此不能做为呈堂证物。他指該呈堂证物并不符合1969年罪犯及不良份子登记法令第10(1)(b)条文,即犯罪记录需由刑事案主簿官签署认证,方能做为呈堂证物。
他也告诉承审的高庭司法专员说,刑事案主簿官是由国家最高元首所委任,上述犯罪记录因此不能视为有效,其当事人也因此不能在重犯吸毒的罪行下遭判刑。
控状乃指35岁的被告于2019年5月24日在保佛警局被验出吸食毒品,由于曾2度吸毒遭定罪,地庭因而于2020年1月22日判决他入狱6年兼鞭笞1下。
副检察司则指被告的犯罪记录符合刑事程序法典第400条文接纳呈堂证物的条件,足以将被告定罪。被告在审讯时也未曾挑战有关犯罪记录,也未在交替盘问时挑战控方证人,说明了被告承认所呈堂的犯罪记录。
司法专员聆听控辩双方陈词后,批准被告撤销控状及刑罚的申请。他也依据案件在地庭审讯时所呈堂的化验报告,指出被告吸毒证据确凿,触犯危险毒品法令第15(1)(a)条文。司法专员遂改判被告吸毒罪成,判决他入狱2年,刑期从被捕日算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