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亚庇讯:斗湖高庭宣判一名斗湖水疗中心业者上诉得直,在一项贪污控状改判他罪名不成立,无罪释放。
斗湖反贪汙法庭是于2018年8月27日裁决46岁的被告罪名成立,判决他入狱2年兼罚款20万令吉或以6个月牢狱代替。与此案的联审的另一名被告是一名前副检察司,她则遭宣判罪名不成立,当庭释放。
两人在分别各面对两项索贿及收贿控状,指他们在2015年5月向一对男女索贿50,000令吉,并在谈妥后收贿40,000令吉,以便撤销该对男女在推事庭面对的2宗刑事案审讯。控状分别指他们触犯反贪委会法令第16(a)(B)条文及第17(a)条文,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4条文遭判刑。
案件审结后,反贪汙法庭宣判水疗中心业者罪成,而前副检察司则遭判决罪名不成立。罪成的水疗中心业者过后到高庭上诉,而控方也同时对卡米丽雅遭判无罪的判决进行上诉。
斗湖高庭在审理上诉案后,承审的高庭法官宣判水疗中心业者上诉得直,改判罪名不成立,无罪释放。高庭法官同时也驳回控方要求推翻前副检察司判决的申请,维持反贪污庭的原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