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亚庇讯:3名被控收贿的警员获反贪污庭宣判罪名不成立,当庭释放。
3人闻判后难抑内心喜悦,眼泛泪光,在庭外更获代表律师告知洗脱罪名的他们,可名正言顺的復职。
此案首被告为33岁的警长, 次被告为39岁的伍长及40岁的女伍长。承审的地庭法官在宣判时,指3名被告皆成功在抗辩时挑起合理疑点,反驳控方呈堂的证据和证人供词。
法官在其简短的判词说,首被告经抗辩后,显示控方证人供词不一致。控方在第二和第三被告大多依赖首两名控方证人的供词指证罪行,因此将两人定罪并不安全。
法官在宣判被告罪名不成立后,也谕令归还3名被告之前缴费的保释金。
首名被告共面对3项控状,首两项控状分别指他于2016年2月9和10日中午至晚上时分,两次于东贡岸镇一茶餐室附近的停车场向一男子分别收贿1,000及2,000令吉,以便不对一名毒品尿液检验呈阳性的女子採取行动,两项控状皆触犯反贪汙法令第17(a)条文,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4条文被判刑。
第三项控状则指他分别两名伍长在2016年4月8日凌晨12时,于兵南邦警局毒品罪案调查组向一名华裔男子分别收贿6,000及3,000令吉,以便不对一名毒品尿液检验呈阳性的女子採取行动,触犯反贪汙法令第16(a)(B)条文,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4条文被判刑。此控状也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。
此案由多名反贪委会的主控官负责检控,控方在初审时共传召了25名证人出庭。遭判决表罪成立的3名被告在自辩时,共传召了5名证人出庭抗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