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亚庇讯:在警队服务了22年的一名女警面对两项贪污控状,目前怀有身孕的她否认有罪,要求审讯。
42岁的她在首控状被指于2月13日下午在下南南新镇一间餐厅,身为一名拥有警曹警衔的警员,同意向一名29岁的男子收贿3000令吉,以便不对他触犯刑事法典第380条文(进入建筑物行窃)的罪行採取法律行动。
第二项控状则指她于2月17日下午在亚庇警区总部接受上述男子3000令吉的贿款,以便不对他採取法律行动。两项控状皆触犯反贪委会法令第17(a)条文,并可在相同法令第24(1)条文下被判刑。
反贪委会主控官在被告否认所有罪状后,向地庭法官要求择期过堂,建议被告每项控状的保释金设在10,000令吉。
被告代表律师则求情减低保释金,指被告目前怀有身孕,预产期在明年7月。被告已在警队服务22年,没有弃保风险。
法官经考量后,择定案件于明年1月19日过堂,允许被告以10,000令吉保释金(8000令吉按柜金)及1人担保外出。被告护照需交由法庭报告,每2个月一次向反贪委会报告行踪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