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亚庇讯:越南籍船长被控进入大马海域时,没有通知我国相关执法单位,他在承认罪状后遭法庭判决罚款100万令吉或以4个月牢狱代替。
35岁的被告是被指于7月11日下午2时30分在纳闽距离古拉曼岛以东北方向23.4海哩处,没有通知执法单位就驾驶一艘越南渔船进入大马海域,触犯渔业法令第16(3)条文,并与相同法令第24(1)条文同读,可在相同法令第25(a)条文被判刑。
法庭翻译员是以越南语向被告宣读控状,并瞭解法官判决。被告在承认罪状后,其代表律师向地庭法官求情轻判,指被告遭拘留期间已受到应有的惩罚,盼轻判初犯的被告。
副检察司则要求判下重刑,指国会在修正渔业法令后,将最高罚款提升至600万令吉,足见此罪行的严重性,他要求法官依据渔业法令,充公渔船和船上的捕鱼工具。
法官聆听双方陈词后,判决如上述,被告过后交由移民局处置。他也谕令充公渔船和船上的捕鱼工具,纳入政府资产。